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振泰
相 對 人 吳慶喜
吳建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1 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70萬元,並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8年度存字第1505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 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 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臺中地院108年度存字第1505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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