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相 對 人 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人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郵寄附件所示之存證信 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 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及大安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09年6 月間搬離公司登記所在地,有松山分局109年10月28日北市 警松分刑字第1093059144號函在卷可稽;公司法定代理人湯 人初未居住於戶籍址,有大安分局109年10月23日北市警安 分防字第1093077276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