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東簡字,88年度,254號
TTDV,88,東簡,254,20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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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
  被上訴人  厚友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從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上 訴 人 台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坤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
  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依前項說明,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
  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   官 劉櫂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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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友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