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
被上訴人 厚友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從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上 訴 人 台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坤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二五四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而
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依前項說明,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
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 官 劉櫂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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