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0649號
TPDV,109,司票,20649,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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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649號
聲 請 人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穎明
非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陳崇光律師
相 對 人 黃芳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 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06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10月21日 843,780元 視為未記載 109年10月30日 CH NO 192804 2 109年10月21日 1,874,316元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CH NO 19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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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霖生技整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