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50號
TPDV,109,司拍,350,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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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相 對 人 李筱菁

關 係 人 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吳佩殷別於民國(下同)106年8 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吳佩殷及正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暘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經登記在案。嗣吳佩殷於108年5月2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 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李筱菁。又關係人正暘公司對聲請人所負 借款債務780萬元(關係人吳佩殷為連帶保證人),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款保證



支用書、分期清償協議書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於 109年10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及相對人就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渠等均未陳述。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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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