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4號
TPDV,109,司執消債清,54,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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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張苗富0000000000000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
代 理 人 蘇志成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貴峰 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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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一份 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另有存款於台北富邦 銀行營業部新台幣(下同)391元;彰化銀行晴光分行1333元 ;合作金庫銀行大安分行3506元;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19 7元(活期儲蓄存款)、1.33美元(外匯綜合存款);台新銀行 關東橋分行3萬5536元、台中分行18萬0242元、國泰世華銀 行中山分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0元、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 區分行0元;新臺幣存款合計22萬1205元;美金存款以裁定 開始清算當日即109年4月14日之匯率29.635元計算,價值約 39.4元,合計22萬1244元【計算式:391+1,333+3,506+197 + 35,536+180,242=221,205;1.33X29.635=39.4;221,205 + 39.4=221,24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遠雄人壽保險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各1張,解約金分別為1萬4193元、15 10元、3285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張;解約 金合計13萬9796元。另查,南山人壽保單為團體保險,無解 約金,要保人亦非債務人。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安聯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等,及債 務人109年5月6日、11日、28日、9月4日陳報狀所附台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存摺明細、存款往來明細查詢結 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稽。上開清算財產經債務人就存 款及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部分提出等值現款合計36萬1040元 【計算式:221,244+ 139,796 =361,040】;其餘保單經通知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得解約金合計1萬8988元【計算式: 14,19 3 +1,510+3,285=18,988】;前開清算財產合計38萬0028元 【計算式:361,040+18,988=380,028】,本院業已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予以 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及發款通 知函在卷可稽,且債權人於收受分配表後,均無任何異議, 復經查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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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