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68號
TPDV,109,司執消債更,68,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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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麗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7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許瑋玲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葉子寬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周奉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周奉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吳政鴻
住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1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 任職於臺北市私立景新非營利幼兒園,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 幣(下同)26,545元,有108年度、109年度薪資入帳存摺明 細在卷足憑。又名下國泰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382,117元 、富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345,131元;又於裁定開始更 生之日即109年3月25日日止,於第一銀行景美分行(帳號: 106-68-097129)之存款餘額為6,426元,於臺灣土地銀行文 山分行(帳號:093005281995)之存款餘額為861元,此外 無其他財產,有國泰人壽函、富邦人壽函、第一銀行景美分 行、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存摺明細、106年、107年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 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34,712元, 合計共清償6年24期,總清償金額為833,088元,清償成數19 .53%(計算式:34,712×24=833,088;833,088÷4,265,505=1 9.53%),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 同意(債權比例:63.5%),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 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 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833,088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 處分所得0元【計算式:(27,784-24,734-7,500)×24=-106 800】;另其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382,117元



、富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為345,131元、第一銀行景美分 行存款6,426元、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存款861元,共計73 4,535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 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38,140元(其中包含膳食費4,500元、醫療費930 元、房租18,000元、健保費2,996元、水費536元、電費813 元、瓦斯費670元、市內電話費1,129元、手機費844元、有 線電視費222元)。其所列個人支出雖高於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規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所計算之標準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7,005元之1.2倍數額即20, 406元),然債務人舉證確有支出必要,依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3項規定,不受上開20,406元之限制(本院109年度消 債更字第91號裁定未列膳食費4,500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 增列,與常情相符,核有必要),債務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 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6,545元,扣除必要支出38,140元後已無 餘額,加計保單預估解約金及存款共734,535元分24期攤還 ,債務人提出每3個月為1期以34,712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 每月餘額之九成(計算式:734,535元×0.9÷72=9,182元,9, 182×3=27,545元),本院認債務人尚有保單預估解約金及存 款達734,535元,倘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時,非不得以保單 質借以繼續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 債條例第64條之1之規定,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債 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 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 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3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34,712元,共清償24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265,505元;本金:2,790,312元。 3、清償總金額:833,088元。 4、總清償比例:19.53﹪;本金清償比例:29.86%。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0,678 30.26% 10,504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000 3.19% 1,107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56,906 36.5% 12,670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4,921 11.13% 3,863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7,000 18.92% 6,568 合計 4,265,505 100% 34,71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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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