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秦玉獅(原名:秦中衛)
代 理 人 顏嬋娟
相 對 人 袁阿雪(即梁晨之繼承人)
梁家駿(即梁晨之繼承人)
梁霞兒(即梁晨之繼承人)
曾梁瑾兒(即梁晨之繼承人)
梁燕兒(即梁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梁晨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76年度全字第1832號 )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 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