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817號
TPDV,109,司催,1817,2020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顏毅明(即顏毅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被繼承人顏毅弘持有股票
之發行公司名稱「味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證券掛失通知函所
載「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正
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與證券掛失通知
函內容相符,內容不得塗改)。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顏毅弘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之列印日期為108年7月份
,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