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807號
TPDV,109,司催,1807,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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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未提出警察機關出具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請提
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
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
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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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