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呂秀英(即呂文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之父母已歿,請提
出被繼承人父母呂逢榮、呂蕭月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呂文章、繼承人呂旗清、呂明傑等
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提出其完整之除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
省略)。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人呂欣怡、呂麗珠、徐呂阿桃等三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