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
聲 請 人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查明聲請狀附表所載系爭支票之付款人為「宏達資本有限
公司」是否為誤載,若是,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
表。
三、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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