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615號
TPDV,109,司催,1615,202011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蕭如松(即蕭廷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為影印本,請補正其同
意書正本到院(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