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蕭如松(即蕭廷學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為影印本,請補正其同 意書正本到院(內容不得塗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