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553號
TPDV,109,司催,1553,202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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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王銘豐(即王金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繼承系統表所載繼承人劉寶珍已出養,請提出被繼承人参
劉寶珍(原名王寶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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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