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02號
TPDV,109,司促,2100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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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芝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100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8113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508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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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