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竑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竑祥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
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伍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
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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