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795號
TPDV,109,司促,20795,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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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翊提(原名陳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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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