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高致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歐陽維寬
相 對 人
即相對人 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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