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734號
TPDV,109,司促,2073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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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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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