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任緒輝
代 理 人 戴玉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橙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勤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0,000元 民國109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1,000,000元 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2,000,000元 民國109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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