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煌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希哲
曾騰光
一、債務人曾希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
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希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曾騰光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