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炳盛
白佳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