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06號
TPDV,109,司促,20206,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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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聰明
代 理 人 張冠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左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林炫棻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左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林炫棻發 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左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債務人林炫棻經核戶籍設於八 德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 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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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左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