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愛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