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162號
TPDV,109,司促,20162,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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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洺敏(原名洪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089元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02新臺幣36224元自民國10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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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