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067號
TPDV,109,司促,20067,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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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文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BF0000000 新臺幣262,500元 108年12月26日 二 BF0000000 新臺幣262,500元 109年1月30日 三 BF0000000 新臺幣262,500元 1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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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