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845號
TPDV,109,司促,19845,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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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景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姜景荃於民國93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
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繳款,經聲
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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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