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790號
TPDV,109,司促,19790,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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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易臻(原名蔡真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1620元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200000元自民國95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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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