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永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菊英(原名林淑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