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薏靜(原名黃韵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零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7,835元民國96年2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2新臺幣158,195元民國96年3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