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49號
TPDV,109,司促,19649,202011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筱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8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6月17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