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洺敏(原名洪秀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