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020號
TPDV,109,司促,19020,2020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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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令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淑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賴淑婕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 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其未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 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及109年11月6日裁定 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09年10月29日及109年11月11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 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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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