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令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淑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因聲請人民國109年11月5日陳報狀尚未補正該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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