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020號
TPDV,109,司促,19020,202011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令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淑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因聲請人民國109年11月5日陳報狀尚未補正該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