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555號
TPDV,109,司促,18555,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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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鄭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哲明



楊哲宗

楊淑娟



楊哲瑋


楊淑凌


楊淑雯


一、債務人楊哲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哲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淑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哲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楊淑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楊淑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
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務人為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分別共有不動產,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各六分之一,其就管
理費應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即每人負擔新臺幣壹萬陸仟捌
佰柒拾元。
九、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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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