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98號
TPDV,109,司促,16398,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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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98號
異 議 人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 09年9月14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 異議人則於109年10月21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 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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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