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73號
TPDV,109,勞訴,373,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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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7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朱美虹律師
王雅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梁哲朋間勞動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
屬中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
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
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
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首揭規定,
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5第1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
07,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99元,茲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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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