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原 告 鄭水田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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