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08號
TPDV,109,勞補,50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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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8號
原 告 蘇香菡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蘇香菡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提起 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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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