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香港商南川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RIVER INTERNATIONAL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洋
被 告 蘇淑燕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33萬元、港
幣5萬元及其利息,按當日美金、港幣賣出匯率29.1、3.766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9,791,300元(美金33萬元×29.1+港幣
5萬元×3.766),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