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95號
TPDV,109,勞補,495,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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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趙麗芬

被 告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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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