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58號
TPDV,109,勞補,458,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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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8號
原 告 范紋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惟依前開規定,就其中110,700元請求部分(包括:薪資48,
000元、特別休假4,200元、資遣費34,500元、預告工資24,000元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1,330-1,220×2/3)。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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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