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吳致鋒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江昊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沙山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已經調
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42,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提繳34,380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核均屬財產權之請求,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476,915元(442,535元﹢34,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18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前開請求分別屬於加班費
及勞工退休金,得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故原
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6元(5,180元×【1-2/3】,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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