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9號
原 告 蕭桂英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萬宗宇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件起訴前業經桃園市勞資
關係發展協進會行勞資爭議調解,原告起訴未繳納訴訟費用。查
,原告原起訴請求:1、被告應計算並給付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1
6日起至起訴日止,原告歷來為被告招攬之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
保單續期報酬,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2、確認將來保戶繳納保費而條件成就時,原告
為被告招攬之保險契約之保單續期報酬請求權存在。嗣於109年1
0月26日提出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調解狀,補正及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84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勞動事件法第
16條第3項規定,同時聲請勞動調解。但依原告之前揭書狀內容
,原告並無撤回起訴之意,而本件前既經勞動調解程序,原告得
依法起訴,準此,本件自仍應依法計徵第一審裁判費。而依原告
變更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6,847元,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510元,惟原告主張前揭金額係其基於僱傭關係所生
之報酬,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
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36元(5,510×【1-2/3】,元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及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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