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32號
TPDV,109,勞補,332,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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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關芳春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
黃正欣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原告以其曾服務於被告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5年9
月10日至102年5月10日擔任總經理,其後擔任董事長,迄103
年3月19日辭職為由,先位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及被告所為退
休規定,請求被告發給總經理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012,240
元及其利息,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董事長
退職金4,984,616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以14,012,240元
定之,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35,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
費135,3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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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