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昀瑄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
求被告發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及其遲延利息,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1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規定,
徵收第1審裁判費2,21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3分之2,應先徵收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應補繳2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