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93號
TPDV,109,勞補,29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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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劉冠伶
陳怡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騰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73,071元、44,350元及其利息,並各發給服務證明書
。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7,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27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220元,惟得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07元,服務
證明書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應各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6,40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6,4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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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