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84號
TPDV,109,勞補,284,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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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林姵君
訴訟代理人 陳瑋珊律師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發給新臺幣(下同
)243,189元(含薪金及固定津貼42,727元、績效獎金6,281元、
資遣費124,268元、預告期間工資55,333元、未休特別休假11,
879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701元)及其利息,應徵第1審裁
判費2,650元,惟得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883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8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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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