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袁康介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已行調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3個月工資),及提繳退休金7,218元至原告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核均係因財產權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127,21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本件應先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443(1,33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