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保單復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04號
TPDV,109,保險,104,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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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04號
原 告 張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單復效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246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裁定業於109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 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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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